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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澳县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开展希望工程助学活动,规范我县希望工程助学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团县委希望工程办公室是全县希望工程助学活动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希望工程助学金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监督各基层团委、中小学助学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
    (三)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希望工程办汇报全县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五)完成上级希望工程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加强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取消当年申报助学金资格。
    (三)建立健全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的督查。开展对贫困学生家庭调查走访活动。
    (四)加强对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落实及有效使用。
    (五)各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单位要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活动。深入社区、学校、学生家庭开展调研,收集贫困学生信息,听取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调研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当好希望工程助学工作的参谋。
    (六)各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单位要做好贫困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同时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希望工程助学金: 
    (一)本县农业户口,人均年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子女;
    (二)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农村特困家庭的。 
    (三)本县农业户口,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贫困学生,不再享受希望工程助学金。 
    第四条 希望工程助学金严格按照学年段申报的原则,一名特困学生只能申报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 学生申请希望工程助学金,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写清楚父母去向(离异、去世、母改嫁等),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兄弟姐妹个人姓名、年龄,家庭生活来源及收入(元),本人各科学习成绩(分数)等。
    第六条 《广东省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可到团县委希望工程办公室领取。经审核未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的,团县委希望工程办将视为无效件予以退回,若申请人于截止申报日前填齐资料重新申请,则仍视为有效件处理。
    第七条 希望工程助学金按照省希望工程办规定的资助标准发放,由学校领取并代支付受助学生书杂费,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收确认。
    第八条 希望工程助学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基层团(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希望工程助学工作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各中、小学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学校希望工程助学工作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希望工程助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组织和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单位希望工程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活动。
    (三)加强对本单位希望工程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
    (四)做好希望工程助学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同时要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现规范化管理。
    (五)负责向上级希望工程办汇报本单位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六)完成上级希望工程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希望工程助学工作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组织和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做好结对卡和明信片的核对发放工作,并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如发现错误,应与团县委希望工程办联系更正。
    (二)认真做好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落实支付受助学生当期书杂费,不得拖延滞留。
    (三)组织受助学生复信和汇报学习成绩的工作,加强对受助学生复信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每年3、9月份安排受助学生向捐助方写感谢信及汇报上学期学习成绩,感谢信统一使用“希望工程邮资明信片”,复信时信件要写上学生姓名和期末学习成绩,由各责任人收集后直接交由团县委希望工程办寄给捐助方。
    (四)做好特困学生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学生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希望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五)认真核对受助学生的年级及实际在读情况,及时发现受助学生年级是否有误及辍学的问题,修正助学人数及拨款额。
    第十一条 希望工程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团县委对希望工程助学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把关,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团县委其它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南澳县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802246。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5年10月13日



文章来源:【团县委】【章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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